仲記唔記得上星期發生個單女補習教師同15歲男生發生性行為既新聞呢?
警方就將涉嫌犯罪既女補習教師拘捕左,但你可能會問,大家你情我願,犯罪?何罪之有啊?
但其實佢真係犯咗法,仲係刑事,罪成嘅話係會留案底架,香港刑事罪行條例有條講,
任何人只要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,或者煽動16歲以下兒童向任何人或與任何人作出猥褻行為,就已經屬於違法架喇。呢項罪並無指明性別,無論男性或女性都可以干犯此罪,最高刑罰係監禁10年。 依條法係覺得未滿16嘅人歲無「性自主決定權」,要受法律保護。唔同國家都有類似嘅條例,但有啲set係唔同年齡。
至於咩係「衰十一」,就係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」喇,由於罪名有十一個字,
所以就被人稱為「衰十一」喇,但由於呢條罪名只適用於男性犯罪者,所以起今次既案件裏面就唔適用喇。
雖然性係兩個人之間既事,但最起碼係確保係合法既情下進行,先可以盡情享受架嘛!